高级会员
太医令(从七品下)
- 积分
- 674
- 威望
- 237 点
- 金钱
- 0 £
- 注册时间
- 2006-2-3
|
1997年春,中国南方h市水产公司得到一个信息:加拿大伦敦城有一家公司开发了一项新技术——废旧轮胎粉碎加工回收技术。说是这项技术能把轮胎里的钢丝剥离,将橡胶粉碎,然后作为橡胶原料重新制成轮胎使用。加拿大有很多废旧轮胎,而且加拿大政府鼓励废物回收,回收轮胎不要一分钱。中国缺少橡胶原料,每年要从国外大量进口。如果情况真是如此,应该说是个好项目。原料等于是不要钱,旧轮胎加工后运回国,还可以赚大钱。( z X) |3 r, Z2 v Z
+ C3 |, K: e4 D. `
加拿大这家公司通过中间人,把这项技术介绍给中国h水产公司。由于h公司不是做化工产品生意的,不懂轮胎产品,只是听人家一说,觉得这个项目很好,也没进行市场调查和技术论证,更没有请加拿大律师参与谈判和起草合同,就盲目决定投资一百三十万美元,与加方成立“中加合资hc公司”,中方占公司股份的45%。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加方3人,中方2人,董事长由加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8 r' d3 M- l3 u& i3 |& \
0 K" K$ S) O$ {9 t0 n" @ 从董事会的组成情况看,似乎没什么不合理,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却有很多问题。因为中方的两名董事都是由h公司的领导挂名,他们平时大部分时间在中国,不在加拿大,而派驻加拿大的中方经理s先生不是董事会成员,根本没资格参加董事会议。因此公司开董事会,参加会的全是加拿大人。中方代表权利有限,什么事都要打电话到国内请示,加方就不把他放在眼里。把他甩在一边,不理睬他。中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体现。$ d" G' d* t6 r
! N8 M5 ?3 s1 R4 R T7 j 另外,h公司根本不懂加拿大法律,也不请加拿大律师,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的条款,与对方在加拿大签定了一个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 F# ?2 X. G2 }- y0 W* X2 {! J
4 e1 c; d( X. x6 Z) C* {' p: K 不久,问题出现了,纠纷随之而来。: U+ Z% `" u e2 ~! W9 w j2 }
5 x2 ?8 u5 C/ a: \! s0 x9 ^
合资公司开始运转以后,中方首先发现,加方的生产成本增大,而且产品卖得并不好,公司面临亏损。中方接着发现,加方董事会在做重大决策时,根本不理睬中方派驻加拿大的代表。( E9 @% f! ?9 O& z& Z; t9 ~
& G& f! L! k$ \& k 中方经理s先生很苦恼。h公司投资一百三十万,却没有在董事会上的发言权,有一种被人踢出局外的感觉。后来中方又发现,公司的所有花费,用的全是中方的投资。加方实际上没有投入资金,只是出一个厂房和一个所谓的技术,设备都是用中方的钱去买的。加方提供的技术,口口声声说要去拿专利,结果也没拿到。实际上那个技术并不成熟,还在改进之中。中方感觉上当受骗了。
) W* S% \3 s+ m: {- y: h
8 n3 v% ^; E7 `! L5 V5 e 1998年春,中方派驻加拿大的代表s先生找到蔡世新,请他帮助分析,怎么用加拿大法律争回他们应得的那份发言权利、股东权利和管理权利。5 q& h8 i, d0 h' T% E% K
' E; F# q) K. V* f& C( f
“为什么早不说?”蔡世新毫不客气地对s先生说,“这是我们中资企业在海外发生的通病,都是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意识。你们来加拿大做生意,根本不考虑加拿大的法律,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来套加拿大的合资企业,你可以想象有多么荒唐!你要是一开始找我帮你做,我们会依照加拿大的公司法来起草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明确中方公司派来人员的义务和权利。”5 ]* N# i* L) f8 b4 `" a2 B
* f7 v3 O+ d" J8 { “当时加方公司有一个律师负责写文件。”s先生解释说。
: R4 `/ M0 u: O3 [
. {8 o2 R% L8 | G+ X “你以为他写的东西是按你们的意思写,实际上他不可能完全按你们的意思去表达。因为他不是你们的律师,他肯定偏向他的客户嘛!”
' n% o2 L5 a1 g1 u; j
4 p J; R0 A2 _9 X4 v 蔡世新看过h公司按中国的合资企业法起草的公司章程,那些条款只有一个框架,更多的是长官意志,没有具体操作的细节。
% x, `0 k: }# M7 M# V+ c* X5 V# h' Z. O+ M. n& q" r
蔡世新给s先生上了一堂北美地区公司法的常识课,最后说:“你要明白,加拿大的法律,在公司法中,充分体现了一种‘三权分立’的概念。” B, B. L4 ~1 D
5 V4 F# ~" t0 r; g: I$ ~. J8 N4 F
“怎么解释?”
# p/ }; c! y; R. M3 b
: v& {% [; j" I$ R( [7 L “加拿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大权力在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产生一个董事会出来,董事会再决定总裁或总经理。根据这个任免过程,要分别起草不同的股东协议、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就是确立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分成;然后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组建董事会,再通过一个董事会决议;具体操作和管理公司的运作,还要有个公司章程。这一切程序完成以后,才能开始正常运作。你们的合资协议太笼统,根本没把三者的权利写清楚,所以你们这个合资协议是不起什么作用的。”
7 m7 m2 }+ p7 ]6 O o7 y7 E) a1 s5 i. a
经蔡世新这么一说,s先生也觉得事情比较严重,就让蔡世新帮助提出一个解决方案。8 n( E8 I: P- I
- ~$ E3 g) E4 j7 v 蔡世新说:“这个解决方案很简单,按我刚才讲的,重新起草公司章程,重新调整组织结构。”
' K. @- P" F+ u4 \( x3 P: I6 A) U# B) n; {
s先生说:“这是个大动作,我做不了主,还要向国内请示。”; J# H: ~& Z+ q' Y5 r! Z) W
6 y$ j W) s( x8 F! T& M' `# o; T s先生把蔡世新的意见传到国内,公司的领导还是不大愿意采纳。大概觉得这事已经做错了,再花几千美元请律师,太贵了,不值得。+ a, Y: z6 V* i* @! y* v" q
7 t3 S# a) n& M; Z; y, Q
s先生非常生气:你再不花这几千美元,投到加拿大的那一百三十万美元就都没了!蔡世新不理解,中方的两名董事都是国内公司的头头,长年在国内,他们挂个空头衔干什么?也许挂一个头衔就多一份工资,或者多一次出国的机会?目前许多中国大公司在海外发展不太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懂国外的法律,又不肯放权。
x! g3 n$ \2 \; W4 j" c# r* I. c( k
( h) C; N, Y( h 蔡世新告诉s先生,正确的做法是:中方委派到加拿大的代表应是董事会董事,公司所有重大决策一定要有中方董事参与。这一点,日本人做的就比较好。他们充分发挥派出人员的作用,把各种责任和章程写得清清楚楚,不用怕出问题。老是怕派去的人权力太大了失去控制,老是限制他,结果反倒被对方算计了。2 n; P) f8 u# R }
N' c( J) K/ p0 ]4 H7 Q0 u 日本铃木汽车公司在加拿大开展业务,就特别尊重当地国律师和专家的意见。他们聘请了海登律师行做法律顾问,并按照当地的法律和习惯行事。他们的管理阶层除了主要领导是日本人以外,其他全是加拿大人,他们首先在法律机制上就把对方约束住了。董事会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要向日本投资方负责。# Q! o- \" @* h- E/ ~7 E6 d
. e; ^% A* i* C5 \! W
中国人在加拿大做生意,老是担心董事会都是加拿大人,中方就出局了,其实这是一种不了解情况的担心。3 _. E: k2 [9 J4 _( d" @
6 C% r9 V: T4 N* V6 C4 }4 l# A
蔡世新说,要是运用好北美国家的公司法,可以说在北美做生意是很容易的。你既可以放权,又可以收权,进退自如。如果董事长不称职,股东大会一份决定就可以把他免掉。股东应该知道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
- k; F: l9 U7 ^; ^+ O1 v
, f, [' S) s |7 s$ h 蔡世新认为,通过这个案例,中国公司应该吸取的教训很多。你挂个董事的名儿,却远在千万里之外,又不参加董事会,人家就不理睬你。但是如果把董事会的责任和义务写清楚,特别说明,董事会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没有例外地要向股东大会负责。我股东在中国,你就要向我中国负责,不可以随便做出对我股东不利的决定。一旦做出,我可以随时解雇你。但是由于中国的经营者不了解加拿大的这些法律,所以就出现了一系列的失误。中国h公司的这个案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结果。中方那一百三十万美元,就算是交“学费”了。 ' I( |0 e* [7 B5 O I
. w d+ q# N& T$ V7 Q4 e文章来源:新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