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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式发布沪伦通监管规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10-13 06:41| 发布者: leedell| 查看: 104|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中新社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12日晚间正式发布《上海与伦敦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下称《沪伦通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图:股民关注大盘走势。中新社 ...

  中新社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证监会12日晚间正式发布《上海与伦敦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下称《沪伦通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图:股民关注大盘走势。中新社记者 安源 摄
资料图:股民关注大盘走势。中新社记者 安源 摄

  所谓沪伦通,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沪伦通包括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东向业务指的是伦交所的上市公司可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DR),西向业务则是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可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GDR)。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

  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

  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沪伦通相关准备工作,坚定不移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也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按照中国官方此前的表态,沪伦通有望于今年年内正式启动交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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